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11/8/4 14:17:04

京国税发[2011]14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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