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10/18 4:41:5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8〕59号
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同时,本所制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附件一)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附件二)。现予以发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保荐人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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