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通知
2012/10/15 7:33:43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及中小板大量的监管实践,我所再次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不需披露的事项,根据本细则应当披露的,在本细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及时披露。
同时,我所制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
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八年二月四日
附件1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上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本所同意。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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