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2/9/21 2:54: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会协[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五)接受其他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二章 管理人职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管理;
(二)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五)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七)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
(八)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九)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十一)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三)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十四)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但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十五)接受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六)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七)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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