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2009/2/24 22:15:37
发文部门:湖南注协
发文时间:2009-02-24
实施时间:2009-02-24
各市州注协、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2008年12月30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附件1)及我会拟定的《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将讨论意见于2009年3月10日前反馈至省注协网站“意见反馈”栏内。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
1、注册会计师转所时间为每月16日-25日。注册会计师个人转所应提交《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跨区域整体搬迁,注册会计师实行批量转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湖南省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市)汇总表》(附件3)。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材料时,应先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om)中完成转所操作。
2、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其分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关系应当转入我省,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我省的,应当报我会审核备案。
3、外省转至我省的注册会计师,须另递交所在省注协出具的本人近三年执业诚信记录证明。
4、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若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在转所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转出所章程(合伙人协议)的规定,先办妥股份转让(退伙)手续,再向我会提交《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省财政厅已签注备案章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登记表》。
5、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时,已确定不再执业时,应先按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办妥财产、业务方面的交接手续,再直接向我会递交注销注册和转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的书面申请。
6、注册会计师已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其注册关系所在所,应当及时督促其办理注册关系转出手续,或者由注册关系所在事务所直接向省注协提交书面申请,将其注册关系暂挂省注协,并抄送该注册会计师。
7、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转所手续:
(1)注册会计师注册关系转移或者新注册之日起不满十二个月的(事务所因故终止的,非股东(合伙人)除外)。
(2)成为某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不满三年的。
(3)最近三周年内已办理过两次转所手续的。
(4)劳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且未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5)因执业行为原因,正受到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6)严重违反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的。
(7)其他应暂缓办理注册关系转移手续的情形。
8、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关系转移:
(1)年满六十周岁后,已经办理过两次注册关系转移手续的。
(2)年满六十周岁后,注册关系从外省转入,且户籍不在本省、又未在事务所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的。
9、市州注协所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手续时,还应经所在地市级注协签字盖章。
10、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2、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3、湖南省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市)汇总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各地方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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