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9/6/2 11:23:14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结合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经验,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酌情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
  (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
  (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由本所或本所有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
  本所或实施机构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依据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实施程序,确保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
  第一节 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
  第七条 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四)约见谈话;
  (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
  (六)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
  (七)撤销任职资格证书;
  (八)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
  (九)限制交易;
  (十)上报中国证监会;
  (十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八条 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专项调查;
  (五)要求自查;
  (六)要求整改;
  (七)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
  (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九)限制交易;
  (十)上报中国证监会;
  (十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九条 对投资者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
  (六)限制交易;
  (七)上报中国证监会;
  (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条 口头警示,是指以口头形式将有关风险状况或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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