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2009/4/20 22:42:52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4号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04-20
实施时间:2009-0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请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9年2月20日,本案申请人―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现就有关事项裁决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8年4月22日,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向涉案的日本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2008年6月5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日本电子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并就被调查产品国家、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日本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日本电子株式会社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立即停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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