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09/3/26 22:10:51

发文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9-03-26
实施时间:2009-07-01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09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会,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本省中小企业政策、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提供服务,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经营管理,诚实守信,增强社会责任,不得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没有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和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五)支持中小企业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集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七)支持中小涉农企业、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八)用于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配套;
  (九)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其他支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建立政府公告、社会推荐、专家评审等制度。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设立专项资金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等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并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向社会公开。财政、税务、工商、环保、质监、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中小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
  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支持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 工商、税务、财政、中小企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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