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实施第一年上市公司调节利润不明显
2007/12/3 0:32:18
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有没有像市场担心的那样,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游戏中的一个筹码?答案是否定的。在中国证监会日前召开的全国上市公司财务工作视频会议上,权威人士指出,对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2007年一季报和半年报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上市公司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使用上尚属谨慎,并无明显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
统计显示新准则对财务数据影响不大

  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由于对一些变现能力强、或者变现可能性较大的资产,可以不再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而采用市价来记账,市场担心这一新的计量方法会被滥用,从而引起上市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的剧烈波动。

  不过,对今年一季报和半年报的统计结果显示,该期间内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出现了快速增长,执行新准则对净利润增长的贡献十分有限,净资产变动比较平稳,新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不大。从一季度利润表汇总数据看,投资净收益占到净利润的35.39%,但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仅占净利润的5.33%.半年报利润表汇总数据也显示出同样的特点,投资净收益占到利润总额的24.42%,但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仅占利润总额的2.33%.

  上市公司管理层普遍倾向于审慎选择会计政策,尽量避免某些会受关注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例如,从半年报披露的信息看,只有11家上市公司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占半年报中所有披露有投资性房地产资产的公司总数的2.2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总计127.28亿元,占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总额的15.91%.在这11家公司中,投资性房地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总体不大,投资性房地产的市价变动对公司影响有限。

  在对长期投资以外的权益性投资的初次分类和计量上,上市公司也普遍采取谨慎原则。大多公司将这类权益性投资归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而非交易性金融资产,从而避免了公允价值变化的影响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之中。实际上,在这一方面,新准则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影响较大,但这类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中的比重很小,故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影响反映在上市公司总体收益上,变化还是不大。

  IPO限售股

  “牵手”公允价值不用看限售期

  上市公司所持因其他公司IPO形成的限售流通股,其会计处理问题已有权威说法。与股改限售股一样,IPO限售股能不能与公允价值“牵手”,也不用看限售期是否已满。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日前指出,对IPO限售股的会计处理仍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重大影响以下的,在初次认定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其形成原因有二,一是股改,一是被投资公司实现IPO.市场一度认为,这类股票只有在限售期结束时才可转入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已经明确了股改限售股的处理方法,在股改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以下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用等解禁流通。而对IPO限售股,此前并无明确规定。

  在上市公司的实际操作中,曾出现同一IPO限售股会计处理却不同的案例。如对所持招商轮船限售流通股,中海发展半年报将其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中集集团半年报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计入资本公积;深圳华强半年报则是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现在看来,只有中集集团的做法才是合规的。

  加强协调

  建立首席会计师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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