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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试点专题连载1—不利影响

[日期:2016-03-11] 来源:  作者: [字体: ]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试点专题连载1—不利影响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公布房地产行业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笔者参考现行的营改增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推测一下营改增试点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

 

 

 

不利的影响之一——房屋建安成本会提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中规定,建筑行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并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房产的建安成本主要由建筑材料成本与施工人员成本组成。“营改增”后建筑业成本会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游的建筑业无法全额抵扣增值税,即:建筑业采购的建筑材料进项税额无法全额抵扣;建筑业支付的建筑劳务费无进项税额可抵扣。无法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建安行业税负增加,增加的税负势必通过提高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总额向下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

 

建筑材料进项税额无法全额抵扣的原因,一是材料供应商规模小(供应商主要为个体户、小企业等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材料来源方式广泛,所供应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二是主要材料增值税征收率低。一般纳税人供应的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货物,因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形成抵扣税不足。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现改为3%。财税[2014]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建筑劳务一般无进项税可抵扣。建筑工程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建筑工人主要来源于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劳务公司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零散的农民工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利的影响之二——发票管理风险加大

 

一是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加大。假发票、虚开发票问题一直困扰着房地产企业。由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比营业税严格,假发票现象可以杜绝。为了抵扣进项税额,虚开发票现象会更加猖獗。

 

二是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加大。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严格规定,对个人、免税单位不得开具。红字发票也不可以随意开具。

 

 

 

不利的影响之三——增值税会计核算过程复杂

 

企业的营业税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只有一个二级科目“应交营业税”。

 

企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变得比较复杂,一般应设置四个二级科目,分别为:“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和“简易征收增值税”。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还应在借方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栏目,在贷方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

 

 

 

不利的影响之四——增值税政策繁杂

 

营业税只要关心一个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就可以了。

 

增值税则要关注四个方面的税收政策:

 

1)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同营业税);

 

2)进项税额抵扣税收政策(可抵扣与不可抵扣);

 

3)发票开具政策(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按期抄税);

 

4)取得发票规定(取得发票认证及用途区分)。

 

 

 

不利的影响之五——税收管理工作量加大

 

企业营业税管理工作相对简单。增值税管理工作比较复杂。主要工作包括:企业应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需专人管理、专人开具,开具发票需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红字发票不可随意开具,当月开具发票次月申报之前要抄税,取得专用发票的当月要认证(不认证进项税额当月不能抵扣),取得专用发票时应将发票开具人应与该业务的收款人、货物或劳务提供人进行核对,只有三者一致才能申报抵扣,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要装订成册进行保管。发票认证后,如果采购的货物劳务进项税额不应抵扣(如食堂采购水、电、实物等)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等。

(文:唐守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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