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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定三贷款新规 贷款支付方式之变争议最大

[日期:2008-09-1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字体: ]

  审计署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审计曝出的贷款挪用问题,银行信贷资金流向受人关注。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几易其稿后,银监会起草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正向银行和企业征集意见,有望年内出台。

  贷款支付方式之变

  目前,规范银行借贷行为的主要是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银监会陆续制定的多项贷款指引。

  某国有银行授信执行部负责人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之前尚无如此具体的贷款管理办法,但各银行都有相关内部规定,正在征求意见的三个文件与各银行执行的内部规定无太大冲突。三个文件有一些新的提法,主要是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方式。

  两个办法指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贷款人(银行)受托支付,由贷款人将资金支付给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一种是借款人自主支付,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交易对象。

  对于哪些贷款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两个办法确定了贷款支付比例和支付额度。《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单笔支付金额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的,或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30%但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单笔支付金额超过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

  为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和控制,三个文件强调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银行可与借款人约定贷款发放专用账户和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银行动态监测专用账户。

  建议加强可操作性

  上述银行人士认为,规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本意可能是为防止客户挪用贷款资金,但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有一些难点,“银行的责任大了”。

  这位人士说,原来贷款给客户,客户未把贷款用于约定用途,为规避银行审核而可能造假,这是客户的恶意行为。目前,银行把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若发生贷款挪用,属银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如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银行将负直接责任。

  “而且,操作上可能会有一些麻烦。”这位人士说,因为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不一定在贷款银行开户,银行不一定了解交易对象,对单据的审查也很难判定真伪,银行不可能代替企业去跟踪经营活动。

  新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将对作为借款人的企业产生影响。一家大型国企的财务部门人士认为,对贷款人受托支付比例和额度的规定“没有考虑集团客户情况,一刀切,操作性差”,将导致借款企业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位人士称,保守测算,其所在国企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至少提高200%以上”。

  三个文件关于贷款专用账户的规定,可能导致企业多头开户。这位人士认为,多头开户将破坏企业多年来建立的收支两条线的资金集中管理体制,对财务公司的负面影响较大。

  对于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这位人士建议,三个文件中最好只列示原则性意见,把具体标准制定的权利和责任交给金融机构,银行可以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规模、行业地位、信用状况、支付效率和贷款使用规范等确定借款人的支付管理方式。

  从贷款资金流向管理的现状看,上述银行人士说,支付管理方式的变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各家银行之间不能衔接。”这位人士说,贷款资金流向只能在一家银行内监控,如果贷款客户的交易对象在其他银行开户,绕一圈后难以了解资金去向。这位人士表示,希望能够允许查询贷款的循环过程和贷款有无脱离银行的监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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