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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

[日期:2009-03-30]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字体: ]

  为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统计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34号),制定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格式及填报说明。

  文件规定,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包括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其中,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总填列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未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仅汇总填列补充指标表。

  财政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每季末15日内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季报,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指标表和补充指标表的同时,还应报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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