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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再度下放外资审批权

[日期:2009-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据新华社报道 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扩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审批管理权限。

  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通知宣布,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的审批许可,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增资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摩托车及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审核。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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