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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强调“农民主体地位”

[日期:2009-02-04] 来源:东方网  作者: [字体: ]

“不得强迫,也不能妨碍”——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新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这样强调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如此规定的背后,是对地方上纷纷表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担忧。通过多次地方调研,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认为,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些地方开始利用中央的政策精神,强制农民将土地流转,而此次中央“一号文件”在这一问题上强调要“规范推进”。

农地流转:“加快”推进成风

中国的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就是通常所言的“农地流转”;二是农民建设用地的流转。后者因近几年不断收紧的土地供应政策,涉及的利益更为驳杂,导致推进日益谨慎。

而前者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已经进行了多年,近几年更是呈加快流转之势。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近日称,截至2008年8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到1.06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

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的热情再度升温。例如,某东部省份近日公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明确要求“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

“有些省份相继出台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之类的文件,有些农民很迷惑,认为中央的政策变了,而一些舆论也宣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望大范围加速流转。”于建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实际上三中全会在这一问题上的精神并没有变化,主要是重申了此前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并没有说要“加快”。

而相对于流转程度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内地城市也有心追赶。

“我市土地流转率偏低,仅为3.5%,低于郑州8%的水平,与浙江、上海、江苏等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率20%以上)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市土地流转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某中部省份一位农业局官员近日称。

流转不能是地方政府政绩

被视为农民命根子的土地,其如何流转将直接影响农民切身利益。陈晓华表示,随着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一些问题需要注意,要采取措施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跟不上形势、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流转中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

湖南省政府近期在一份文件中也表示,当地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目前全省还有不少地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只有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较多;流转机制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不高。”

而如何才算“规范”?在2日的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此表示,所谓要规范,其实是要重申过去的法律和政策,就是必须让农民自愿地选择,任何人不能强迫农民去流转土地,或者阻止农民自愿地流转土地。

但中国行政体制的现状,决定了不同层级的政府对待土地流转问题的不同态度。一位土地问题专家认为,中央政府更多考虑的是粮食和耕地的全局性问题,所以土地流转不能乱;地方政府则更关心涉及土地的财政和经济发展问题,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利益考虑往往无法避免。

于建嵘表示,中央层面主要还是会采取下发文件的形式,对地方上的土地流转问题进行规范和约束。他说,中央的意思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依法,不能“过界”;二是要农民自愿,不能强迫;三是要有偿,要解决好利益问题。

至于地方政府,他认为主要应该充当土地流转监管者的角色,因为农民才是流转的主体,“农民利益受损了,地方政府就要援助。同时,地方政府不能将土地流转问题当作政绩来对待,否则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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