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日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自2009年1月1日起,审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已委托给省级发改委履行。
发改委发布的通知称,下放审批权目的在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改委审批,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层面审批。
据了解,省级发改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外国政府贷款规模、来源及主要用途,外债偿还及担保责任,配套资金规模及来源等内容,并明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外资司出具复核确认书之日起2年。
通知称,各省级发改委要确保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的质量,并将实施中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将适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会同地方发改委共同做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