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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加强对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的监管

[日期:2008-11-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八、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中央检查组工作,及时向中央检查组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安排的项目投资计划、工作简报等,应抄送中央检查组;有关项目投资安排等重大情况要通报中央检查组,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中央检查组参加。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中央检查组应与派驻地人民政府及时沟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情况。

  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听取各检查组的情况汇报,并对检查工作给予指导,对检查组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央检查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整改。对地区和部门项目安排不当、投资方向不符合要求以及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中央检查组可建议发展改革部门收回投资,缴回中央国库,核减该地区、部门安排投资的数额。对检查中发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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