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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启动融资租赁登记平台建设

[日期:2008-11-2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字体: ]

  央行启动建设的融资租赁登记平台,被寄望于解决尚无法可依的融资租赁所面临的部分问题。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在昨日举行的“2008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论坛”上表示,央行征信中心已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达成共识,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央行征信中心已启动这项工作。

  《融资租赁法》曾被列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但未被列入公布不久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汪路表示,在融资租赁制度需要完善的诸多方面中,包括融资租赁登记问题。相关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可以解决融资租赁登记,融资租赁立法迫切性将得到很大缓解。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实际上放弃所有权中与租赁物使用价值有关的一切功能,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尽管不享有所有权却占有租赁物。如果承租人利用其实际占有的有利地位,违背出租人意愿而越权处置租赁物,如将租赁物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或在租赁物上设置担保物权,那么依照善意取得制度,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或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将损害出租人所有权和利益。汪路认为,类似情形极大影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融资租赁交易需以一定公示方式披露各方当事人权利状况,维护交易安全。

  汪路介绍,根据国际经验,没有国家建立专门的租赁登记系统,而是将其并入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因为二者登记均非创设权利,而是服务于权利共识和受偿顺序排序。融资租赁登记体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登记目的在于通过公示提示利害关系人特定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权利,并确立同一财产的多个权利发生冲突时的受偿顺序。

  汪路表示,登记公示系统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公示维权和证据维权。《物权法》规定抵押权登记对抗原则,因此登记时间被作为优先权确立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目前租赁无法登记,确立租赁合同订立时间时,存在有欺诈意图的当事人倒签合同日期制造虚假证据的问题。因此,融资租赁登记不仅可以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也能为司法审判提供可靠证据。

  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允许应收账款用于担保融资,并确立央行征信中心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央行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提供登记服务。登记系统上线一年多来,共有1500多家机构注册为登记用户,登记系统累计接受登记超过3万笔,提供查询超过47000笔。

  汪路称,建成后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具备四大特点: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覆盖面广;登记程序简便;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主体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查询方便。

  相关报道:今年交易额或超1400亿元 中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邱立新11月19日在“2008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论坛”上表示,根据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三种类型共1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2008年交易额可能超过1400亿元,融资租赁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而商务部部长助理王超表示,将进一步推进融资租赁的立法工作,并推动适时成立全国融资租赁业协会。

  风暴下融资租赁表现尚佳

  “目前融资租赁在全球表现都比较好。”全球融资租赁咨询商Alta公司董事丁约翰说,美国融资租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大,但是依然能够在债市融资,虽然筹资的成本相对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杠杆倍数也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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