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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月发票无法作废就能拒绝退货吗?

[日期:2018-09-11] 来源: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字体: ]

情景小剧场

5月1日小明的公司在电脑城买了一批笔记本电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后发现电脑公司出售的电脑存在质量问题,6月1日小明去电脑城要求退货,电脑城以隔月发票无法作废为由拒绝退货。电脑城这样做合理吗?

电脑城这样做不合理哦。虽然隔月的增值税发票无法作废,但是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所以电脑城不能以发票隔月为由拒绝退货。

政策解析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1.直接作废,即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

2.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因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部分退回、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色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二、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直接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请注意,作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作废时间为销售方开票当月;

(2)取得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

(3)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4)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未“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实务操作

(1)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对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

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

 

开具红字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操作(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4)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5)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6)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情景剧剧情,小明购买笔记本电脑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上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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