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最早明年出台,先对二氧化硫和废水征税
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环境税征收方案已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的一致通过,目前已上报至国务院。权威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表示,此次上报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将首先对二氧化硫和废水两个税目进行征收,采取对污染物从量计征的办法,税负水平与当前的排污费相当。接近部委的有关专家认为,眼下时机选择是难题,相关政策方案最快明年出台。
对象
初期锁定二氧化硫和废水
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环境资源税收体系研究”的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介绍,此次环境税将以独立税种的形式推出,征收方案大体上就是人们所说的“费改税”,即由我国现有的排污费“改进”而来,目前出于技术层面等因素考虑,在开征初期主要税目包括二氧化硫和废水。纳税主体主要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方式。以废水为例,此次方案可能主要针对工业企业COD(化学需氧量)排放征收。
就备受关注的税率而言,马中表示,环境税开征初期,税率设计可能比较低,测算下来,相关税负水平基本与目前的排污费相当。这一说法也得到财科所一位专家的认同:“最开始,环境税的征收力度应该不会一下子高出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具体到征管实践环节,有专家建议,可根据污染物在不同地区对环境造成的不同影响,设计差别化税率。环境税的税率保持在较低水平,也是很多OECD(经合组织)国家在制定环境税之初普遍采取的措施。资料显示,德国是对废水征税较早的国家,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征收水污染税,开征第一年的税率为每“污染单位”12马克,以后不断提高,在2007年其税率已达到了每污染单位35.9欧元。
据介绍,环境税的征收可能遵循分步“费改税”的路径,也就是初期先对排放量大且相对稳定、征收也比较容易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废水污染物等实行“费改税”,其他污染物排放仍按原规定征收排污费。马中解释说,环境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从理论上讲,环境税应把很多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等纳入课征范围。但是,受相关排放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上报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并未涉及碳税。此前,一部分观点认为,鉴于在国际上所面临的日趋严峻的二氧化碳减排形势,我国在制定环境税时应当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环境税的调整范围之列,通过环境税来激励我国经济发展向低碳化转变。对此,多数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都认为,暂时还不太可能征收碳税,“单就环境监测等技术层面的问题来说,开征碳税就远非易事。”马中提醒说。
效应
“双重红利”将逐渐显现
一般认为,环境税与其他税种一样,某种程度上都会增加课税对象的负担,于是,环境税一旦开征,对相关行业、企业产生的影响便备受关注。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有关人士透露,环境税税制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了我国排污企业实际情况和税收征管实际。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也曾对《经济参考报》表示,环境税的开征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通常情况下,环境税对企业影响的大小既取决于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也取决于环境税的税率大小。在环境税征收范围既定的情况下,环境税的税率越高,环境税对企业的影响也会越大。
马中认为,开征初级阶段环境税负与当前的排污费水平相当,从这个角度上说确实不会对企业的经营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但税收政策的出台还是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震动,“尤其税收是一项长期稳定的政策。”
一位电力行业资深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环境税的开征还是会对主要排放企业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如果确定对二氧化硫污染物开征环境税的话,应该会给电力及相关行业带来影响。
其实,“谁污染,谁缴税”是OECD环境委员会早在上世纪70年代便提出的原则。相关研究资料表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二氧化硫税,当时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到一定级别标准按从量课征相应税额,以引导生产者安装相应环保设备、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等。比如在二氧化硫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课征15美分。德国开征水污染税也是坚持“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所征收的水污染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质。
对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指导思想,相对一致的认识是通过税收加大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进而帮助解决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促使经济结构转型和生态环境改善,同时进一步完善税制结构,而主要不是为政府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虽然从目前来看,开征环境税的象征意义可能大于实际意义,但从长远角度来说,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将逐渐显现。”马中说,随着环境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及税率的提高,企业的收益和竞争力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国家可以采取降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措施来降低环境税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双重目的,这也就是环境税为人所称道的“双重红利”。另外,从完善税制的角度上说,环境税也将提高整个税制的效率。
开征
时机选择是难题
在很多人看来,既然征收方案已经相对明确,那么距环境税落地应为时不远,不过,相当一部分专家认为,虽然环境税应该会在“十二五”期间开征,但具体征收时间需要仔细考虑,目前来看,时机选择是个难题,如果以“条例”的形式,最快可能在明年推出,如果出台一部环境税法的话,所需时间则会比较长。
事实上,环境税在过去的几年中已不止一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但往往是只闻其声,不过,最近关于开征环境税的官方正式表述明显增加,引发了新一轮期待。
2007年,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精神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研究开征环境税”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开始进行环境税研究。
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将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10月底,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
马中表示,一个新税种的开征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某个环节征收的税收会扩展到其他阶段,影响到经济中的各个环节,所以,开征新税种或政策的调整都应该慎之又慎。
在他看来,宏观经济形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常对税种的出台或改革起决定性作用。“就目前的经济形势而言,开征一个新税种对决策层来说应该是一个比较艰难的决定。”一般而言,开征一个新税种的最佳时机是经济高速增长、居民和企业的收入、收益水平也保持较快增长,同时通货膨胀率又处于较低水平。“从2008年到现在,应该说都没有一个特别合适的时机,最快的话也要明年才能出台,如果准备出台一部环境税法的话,时间会更长。”况且,在税制完善的进程中,还存在各税种之间的协调问题,会依据紧迫程度不同,逐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