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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营改增”下月实施 21日起可购专用发票

[日期:2012-10-19]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吴晖 魏文忠 谢能雨 周华 [字体: ]

      记者18日从市国税局获悉,自下月1日“营改增”试点之日起,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为保障税制转换工作的平稳运行,国税部门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升级、初始发行和发票发售等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般纳税人需要购置税控设备

  需要申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设备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后,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技术服务单位购置税控盘和报税盘等税控设备。

  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持原使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或选择重新购买。如果选择继续使用,试点纳税人应持现有税控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设备发行和发票领购工作,并在11月纳税申报期内及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营业税税款清缴、未使用完的发票注销和税控盘、报税盘注销等手续。

  纳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凭相关申请资料于25日前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控盘和报税盘初始化发行工作。注册自开票用户首次发行应填写并提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注册发行信息表》。国税部门将安排专门窗口保证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工作。随后,技术服务单位将上门为企业安装开票系统或由纳税人自行安装。

  21日起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1日起,完成税控设备发行安装的试点纳税人可携带已发行税控设备,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和税控盘等相关资料领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可在下月1日前通过原开票软件继续使用原有的税控盘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报税。11月纳税申报期,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需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税、缴销发票和注销税控盘等操作。

  纳税人应于下月2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已开具发票验旧(包括统一机打发票数据上传)、空白发票缴销事宜。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营改增”前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库存地税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延用至2013年3月31日,并应于2013年4月20日前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开具发票验旧(包括统一机打发票数据上传)、空白发票缴销事宜。

  另外,此次税控盘的发行和发票发售时间在10月份,但在下月1日前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税控设备正常开票,试点一般纳税人必须于下月1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报税窗口进行零抄报税,报税窗口在纳税人报税时应特别注意11月前是否已开具发票,如已开具,须全部追回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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