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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每次均须缴纳个税

[日期:2010-12-0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字体: ]

        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在2009年有关界定的基础上,规定了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七种限售股类型和九种限售股转让方式。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2009年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种: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部门日前发出的补充通知指出,限售股应包括: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其他限售股。

  补充通知明确了九种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转让形式,分别是: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补充通知指出,个人发生限售股转让形式前四项的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按2009年规定执行。个人发生限售股转让形式后四项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补充通知还明确,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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