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两份通知,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及统一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两部门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地要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两部门在《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