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