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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须突破瓶颈

[日期:2010-11-26]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 [字体: ]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最近在接受访谈时认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是“切好蛋糕”的途径之一,他建议“适度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等税种,减少创业、就业税收,通过税收的二次调节,缩小贫富差距。”(10月25日《人民日报》)

       从五中全会公报中可以看到,“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已经被列入“十二五”期间必须全面推进的各领域改革之中,这意味着“财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然而推行“财税体制改革”尚有“瓶颈”难以突破,突破“瓶颈”是“切好蛋糕”的关键所在。

       首先是财政预算公开的“瓶颈”。有些专家学者呼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必须实现居民收入与GDP、财政收入同增同涨。而实现这种“同增同涨”,除了要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之外,也需要提高国民在二次分配中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也就是国民分享财政收入的比例。而我国财政预算公开至今尚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运行成本到底有多高?“三公支出”究竟是多少?仍然还是一笔“糊涂账”。不完全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使国民分享财政收入的比例的程度难以衡量,“财政蛋糕”究竟切得是否公平合理也就会“没个准儿”了。

       其次是完善现行税制的“瓶颈”。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等税种,也多次被一些专家学者提及,有的税种甚至被舆论炒得沸沸扬扬,似乎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但也只不过是“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楼。”这也是我国完善现行税制的“瓶颈”尚难突破的缘故所致。税收本应在缩小贫富差距、调整收入分配上是大有作为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制在这方面的功能还不够,因而其作为也很有限,这就期待着深入推进税制改革,有力促进我国税制的完善。

       从目前我国税制体系的整体布局来看,间接税收入以70%的占比远远高于直接税收入,在占比仅有30%的直接税中,有21%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只占7%。由于调节过高收入靠的是直接税而非间接税,仅靠占比7%的个人所得税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显然是难担其任的,因而我国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应该是调减间接税比重,增加直接税的份额。这就需要将久拖未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性改革,财产税、遗产税开征等直接税项目尽快付诸于实施,使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一个“劫富济贫”的税种,将物业税、遗产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无须讳言,个税制度性改革和物业税、遗产税的开征都有赖于大环境、大前提的改善,说到底,必须是在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条件下,方能畅通无阻地贯彻实施,而多年来,我国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却在千呼万唤中没能出台,倘若这个“瓶颈”还不能突破,即使先行实施个税制度性改革,开征物业税、遗产税,恐怕在执行上也会遭遇障碍,税收又怎能在“切好蛋糕”中发挥其有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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