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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

[日期:2009-02-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推进电信体制改革的步伐,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明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有关营业税的问题。

  通知明确,从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据悉,自2008年10月1日,CDMA网络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负责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网间结算、增值业务等运营收入,电信股份分公司按规定标准定期向电信网络分公司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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