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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免刑责

[日期:2009-03-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在一定条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提出,逃避缴纳税款后,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中相关条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引人关注的是,原来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指出,原来习惯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样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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