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更好的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 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近日下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文件,对北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