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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为企业走出去助力

[日期:2009-01-05]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字体: ]

  编者按 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积极深化税制改革,不断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对2008年的税收工作逐项分篇进行盘点,目的不仅仅在于总结,更在于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2009年的税收工作将会更上一层楼。

  2008年,税务部门为了配合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决策的实施,在税收协定的谈签、执行和争端解决等方面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正式签署税收协定90个,其中87个已经生效执行;另外,还分别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较为宽广的协定网络对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完善协定政策调整协定谈签

  鼓励企业“走出去”,是中央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潮流而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将对我国调整经济发展结构、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增长、增强综合国力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一战略的成功实施,关键在于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在这方面,国内税收政策可以发挥很大的促进作用,而税收协定则可以从避免国家间对所得双重征税的角度为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劳务输出和人员交流等活动提供有利的国际税收环境。

  为了配合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决策的实施,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调整了税收协定谈签工作的重点,把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目的地国家作为优先考虑对象,积极主动联系,争取早日展开谈判,尽快签署税收协定。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开展了与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津巴布韦、乌干达、塔吉克斯坦、埃塞俄比亚等国家的税收协定谈判,有的已经正式签署并生效执行,为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投资经营免于双重征税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还对现有协定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了新的税收协定范本。根据新的协定政策谈签的税收协定在税收管辖权划分、限制税率、常设机构的构成等方面都作出了有利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

  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协定执行

  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尚处起步阶段,与外国的一些跨国公司相比,国内企业对税收政策的关注大多集中在国内法,而对税收协定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有效、及时、充分地利用。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积极谈签协定、扩充协定网络的同时,下大力气开展了税收协定执行的宣传和指导工作。比如,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专门开辟了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服务指南专栏,除税收协定外,还介绍了一些国家的最新国内税制等。此外,为了保证我国“走出去”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税务部门及时更新了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格式样,使其更为简洁、实用,并在文字表述上与国际惯例接轨,便利了纳税人。

  及时解决跨国税收纠纷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我国企业到境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在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目的地国家的税务人员或是出于对协定条款理解的偏差,或是由于征管水平、综合素质所限等原因,可能出现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处理情况。对此,税收协定设有专门的相互协商程序,提供了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解决争端的有效机制。根据该机制,纳税人可以将目的地国家税务当局不符合协定规定的行为反映到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的中国税务当局,由中国税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解决税收争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和帮助纳税人提起协商申请,更有效地解决涉税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提起申请,节省时间,提高效率。近年来,通过税收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税务部门已成功解决了境外投资经营的我国企业与目的地国家税务当局之间发生的数起税收案例,涉税数额从几十万欧元到上千万美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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