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做出调整。
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