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增值税几乎是与改革开放同步诞生、发展壮大起来的税种。虽然增值税历史很短,1979年下半年才在少数试点地区征收,但发展迅速,后来居上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和完善。
经济改革催生增值税
1979年下半年以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湖北省襄樊市等地生产、销售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的企业,开始缴纳一种从来没有缴纳过的税———增值税。企业在纳税时,用以计算税额的销售额,可以扣除部分外购原材料的价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纳税。这是我国最早的增值税试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流转税制,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按其销售(营业)收入征收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以工商企业单位或个人营业收入和农副产品采购支付金额为计税依据。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工商税和工商统一税“道道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不利于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生产的扩大,已经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此时,增值税开始受到重视。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成功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
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入增值税制度。财政部先后选择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试行增值税,并于1981年发布了《增值税暂行办法》。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分为甲、乙两个类别,设有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12个税目,对12项工业产品征税,税率从6%到16%不等。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增值税制度也在不断改进。1986年~1988年,财政部陆续发布文件,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将增值税的税目增加到31个,除了烟、酒、电力等10类工业品继续征收产品税外,其他工业品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1987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统一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扣除项目,改进了具体计税办法,并附发了《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增值税计算办法》。
1984年增值税制度正式建立后,增值税作为一个新税种,收入逐年增加。1981年~1990年10年间,增值税达1922亿多元。到1993年,增值税已达到823亿多元,超过了传统的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在流转税中仅次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