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有184家物流企业纳入了第四批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从2008年12月1日起,这些企业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至此,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达到了392家。
据了解,2004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了第一批37家纳入试点的物流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物流企业可享受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