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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债务履行 对会计也可限制出境

[日期:2008-11-1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对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作出规定,宣布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限制出境。该司法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细化的解释和规定。

  债务人为逃避法律义务而出境的情形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考虑到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故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包括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这位负责人说:“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逃避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限制出境的理由即告丧失,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此外,在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有更大把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一般也可以考虑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特别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设置一种新的法律文书,即报告财产令,意味着给被执行人戴上了紧箍。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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