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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会计所

[日期:2008-10-10]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作者: [字体: ]

  经中介机构申请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条件的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第一批)(Excel表格见附件)

  

  说明: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其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可以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将在有关网站上公布其名单。

  三、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也可选择不在本名单内但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但须将该中介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时一并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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