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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报或增碳资产估值操作有难度

[日期:2010-09-03]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 [字体: ]

        低碳已成为全球的话题,减少碳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企业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8月2日成立的国际组织??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以下简称IIRC)(由英国查尔斯王子的可持续性会计项目(A4S)与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共同宣布成立),提出创造一个全球认可的会计可持续发展框架,使气候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通过财务报告得以体现。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此次倡议还得到了制定财务报告规则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以及发展和促进金融市场国际监管标准的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支持。

  气候变化影响≠二氧化碳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主动披露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但是由于没有一个衡量和报告环境、社会影响的全球标准,这些公司的报告就相关性和质量而言,存在千差万别。据介绍,石油巨头BP公司把该公司排污、钻井、炼油造成的污染处理以及用于购买碳排放指标的资金,以期货的形式,作为一种成本,在财务披露中出现,但没有专门列明。

  就此次IIRC的倡议,专业人士认为,对企业是有积极作用的。因为这是资本市场认可的一种新的资产。以前其价值不被承认,现在有了实现其价值的市场,能够拿出来交易、变现,或者利用这部分资产来进行融资,对具有“碳资产”的企业是利好的。

  国内领先的CDM开发咨询机构北京一致人和国际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杨智平对本报记者表示,从狭义上理解,在财务报告中加入气候变化因素,看起来就是对企业碳资产进行估值的问题。但是气候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不只限于二氧化碳排放。企业经营活动对气候的影响至少还有两个方面: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二氧化碳虽然占据了大头,但是只限于二氧化碳是不全面的。而且怎么定义碳资产还是个问题,对国内很多公司来说有节能减排的义务,但还没有资产。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集中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能效提高领域,所谓拥有“碳资产”的企业也只是跟这些领域有关的企业。对于大部分行业的大多数企业来说,“碳资产”并不存在,或者说是一种“负资产”。

  “CDM目前存在很多变数。”杨智平说,现在能够评估出来的“碳资产”或许2012年以后就不能算资产,抑或由于游戏规则修改而不能兑现。

  我国规定尚有空白

  在我国,随着企业开发CDM项目、进行碳减排交易的活动越来越普遍,由此也产生了如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填写财务报表的现实需求。

  据我国最早开展碳减排交易专业法律服务的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周亚成高级律师团队介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8]27号《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碳排放量指标是指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碳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境内企业出售碳排放量指标而收入的款项应当申报在“资本账户??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项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规定了对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但要求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 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CDM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实践中有公司将CDM收入归入政府补助。

  该团队的相关人士指出:“目前关于国内企业CDM项目财务处理的规章规定虽然出台了一些,但是还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如碳资产的具体科目、存货、无形资产还是政府补助,确认收入的时间点等。”

  如何估值是难点

  现在全球二氧化碳交易主要存在两个体系,一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开展的CDM机制,二是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我国的碳减排交易合同通常是一种远期交易合同,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是在CDM项目初期即与国际买家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之后CDM项目能否获得主管机构--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的认可而成功注册,注册后又能否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量(即CERs,碳减排交易的标的)都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对欧盟的企业来说,碳配额是固定的,如果超标排放则需要购买配额或上缴罚款,而目前碳指标的价格呈浮动状态。这些都为财务核算成本和收益设置了障碍。

  德勤中国财务咨询总监袁先智认为,真正把气候变化因素以定量的方式表现出来,并符合财务公正客观的要求,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这里面参杂了历史、政治、社会发展程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目前比较公认的做法是将气候变化因素归结为二氧化碳的排放配额问题。每个国家的配额不一定公平(实际上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比如去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只能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草案),同时相同的排放量在不同的国家所体现的成本和市场价值也不一样。”袁先智对本报记者举例说,如BP在英国排100吨二氧化碳和在美国排100吨二氧化碳,成本肯定是不同的。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交易平台,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把对大气的污染或气候影响作为一种产品去买卖和定价,用成本、价值、费用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很难做到公正和客观的。

  “但是目前可以考虑的一种方式是在国际(IFRS)和美国的(FASB)财务标准框架下, 对影响气候变化因素的相关产品(二氧化碳 (CO2),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总悬浮颗粒物(TSP)、一氧化碳(CO) 等)制定可实施的财务标准。”袁先智对记者表示。

  前景光明 道路曲折?

  对IIRC此次的倡议,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执行总裁伊恩?鲍尔(Ian Ball)表示,“IIRC的目标不是增加企业及其他主体的报告负担,而是帮助他们及其利益相关者做出更明智的资源配置决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席戴维?泰迪(David Tweedie)认为,公司需要管理好业务、品牌以及股东的声誉,以最好的姿态迎接长期可持续性业务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全球一致的财务报告准则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访中,受访者也表示,突出气候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在财务报告中体现是一个大趋势,但是具体操作还有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

  袁先智认为,要形成全世界通用的框架很难,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家和地区间发展程度和政治制度不同,同样数字背后付出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没有可比性。“财务标准不是加加减减那么简单。二氧化碳什么情况下是衍生品,怎么定价,怎么披露,这需要一个财务标准发展完善的过程,需要出台相关的细则,有很多技术性的东西要面对要解决。同时也要求助于每个国家的社会发展程度、对气候变化因素的要求和监管执行力度等行政手段。”

  此外,还有一种担心是,CDM和碳交易路径不同,要统一反映到一个会计准则中,能否取得不同国家的支持。

  据报道,为了让各国企业的年度报告具有可比性,IIRC的目标是在今年晚些时候发布全球综合报告模型的框架。

  “这一倡议成为规则的话,对能源企业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一定催进作用,因为不管未来规则怎么变化,风能、水能、太阳能项目在碳资产上,肯定是正的而不是负的资产,对企业报表来说是有加分的。”杨智平说,但是对我国其他行业,则涉及负资产了。

  2008年7月,欧盟单方面立法,从2012年起,凡是飞往欧盟的飞机,都征收碳排放费用。航空公司超过免费额度的,须到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额度。如果按照此方案运作,民航业内人士测算,中国民航业仅2012年一年将向欧盟支付超过7.89亿元人民币的费用。

  在气候变化影响越来越多行业的背景下,专业人士建议,从财务角度出发,具备实力的企业,应该成立专门机构,或者尽早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全面评估本企业可供开发的项目。利用2012年前CDM有效期,尽早使这部分资产得以实现。对于2012后的碳资产,也应尽早对政策与市场做出评估与判断,从而早做准备。

  “从广义上来讲,气候变化对于企业的影响,并不简单是财务上的影响,而是战略性的、长期的影响。气候变化从宏观上影响政府政策制定,产业布局、从而影响到一个行业前景。微观上,它对企业市场、供应链、税收、融资都有风向标式的作用。”杨智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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