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财会[2016]12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日期:2016-07-18] 来源:财政部  作者:黄耀华 [字体: ]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pdf
附件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pdf
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pdf
附件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pdf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huangyaohua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