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般来说,我国最初的税收形式起源于奴隶制时期,但在此之前,已经出现一些税收的初级形态。四千多年前的原始社会末期,即在高辛氏时代,据说帝王之一的帝喾曾开征过税赋。《中国历代食货典》卷一百一十一赋役部记载了上古时期的赋役二则,其中一则就记录了“帝喾高辛氏正畛均赋”之说。
进入奴隶社会,赋税形式有了多样化的发展,当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王室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土地之物产大部分需上交王室。虽然各朝代交纳的形式有不同,但均无一例外的表现出无偿性质的税收雏形。例如,夏朝的“贡”,孟子有“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说法,意思是说以50亩为单位按收成的1/10缴税。商朝的“助法”,“助”的含义是“借民力而耕之”;在殷商时代,有“殷人七十而助”的税法,意即,凡耕作70亩者,私田只能为63亩,其余7亩为公田,其收获必须如数上交王室周朝的“彻赋”。周朝的“彻赋”,历史上有“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为赋”,即指臣民按10%的比例上交自己的耕作果实。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宣布对井田以外的私田征税,也即无论公田还是私田均要按一定的标准交纳赋税,即“初税亩”。以后各朝代的税收虽有改进之处,但精神均源于“初税亩”。
汉代的主要税收形式是人头税,具体包括三个税种,“算赋”、“口赋”和“更赋”。
唐代初期实行的是租、庸、调税收制度,即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指的是田租,规定每丁年交纳粟二石;“调赋”指产役,规定凡乡土所产,每丁年均需交纳绢二丈,或者二丈五尺,绵三两;“庸赋”是指力役税,规定每丁年均必须为国家无偿服役20天,不服役者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唐代中期,杨炎推行“两税法”。“两税法”仍然以土地和人丁为课税对象,依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国家财政支出计算出应征赋税总额,分配到各地,不论主户客户,按人丁和财产,划分登记交纳赋税。
明朝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推行税收制度革新。即,将过去的田赋和劳役合而为一,将部分丁役推入田亩,一律按田亩计税,且除田赋中交纳政府的米麦外,其余均折算为银两交纳。
清朝时期,主要是将“一条鞭法”进一步完善,采取“地丁合一”,简化税制,把原先的以地亩和以人丁为对象的税收合并为地亩税,实行“摊丁入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