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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黑名单”再亮惩戒利剑

[日期:2016-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作者: [字体: ]

 

  知危慎行。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失信的严重后果,才有可能使其不敢轻易失信,或主动纠正错误、修正不良信用记录。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将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列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打造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升级版。

 

“黑名单”让税收失信者无处可藏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将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列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应采取的约束和惩戒措施,为税务部门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更坚强的制度保障。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公布办法》),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的初步建立。

  2014年12月,与20个部门签署《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开始建立。

  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布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黑名单”公布制度日臻完善。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作为政府多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和联合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社会监管网络体系的基础,是税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不但会被曝光,就连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会被一并公布。比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等信息,相关的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截至2016年6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黑名单”2470件,其中:偷税案件1362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16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57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案件796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36件,其他类型(复合案件)203件。

 

“黑名单”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现在,在河北省工商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以很容易地查询到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信息,纳税信用缺失正在使那些上了“黑名单”的企业流失客户,经营困难。

  河北某医药公司2014年底被纳入涉税违法“黑名单”后,营业额由2014年的2.7亿元,下降到2015年的2.1亿元,降幅达22%。2016年上半年营业额与以前同期相比,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势头。

  “现在我只盼望着企业能早点从‘黑名单’中除名。”该公司经理老于懊悔地说。老于向记者表示,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与一些规模较大的药厂打交道,代理地区药品销售业务,经营比较稳定。企业已经取得了药品经营企业GSP(产品供应)认证,下一步准备拓展代理品牌,扩大业务范围。但是因为接受虚开发票上了“黑名单”后,不仅一些新客户对公司信用产生了疑虑,取消了交易,一些老客户也不愿意再与公司继续合作,企业经营状况如今开始走下坡路了。“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现在我是真正体会到了这句话的含义。”于先生慨叹说。

  “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布,通过法律外附激励和内滋激励机制,调节纳税人预期心理结构和行为决策,激发、引导纳税遵从,从而实现税法预期效果,形成理想税收法律秩序。”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湖北宜化集团财务部部长李玉龙说:“有了税务机关定期公布的税收‘黑名单’,集团在客户选择方面多了一个重要的参照标准,通过减少与失信客户的往来,降低了经营风险。今年6月企业供应商集中招标时,采购部门经过查询,剔除了一家上了税收‘黑名单’的供应商,月底时这家企业的负责人就真的失联了,真是好险啊!”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税收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程,不仅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税收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而且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重要内容。自该制度试行以来,全国公安部门已经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483人次,实际阻止出境56人次,涉及北京、河北、辽宁、浙江、广东、福建、海南、四川、重庆、深圳等地区。

  税务与公安、银行等20余个部门联合实施的惩戒措施范围还涵盖其他16个领域的严格管理限制。包括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被质监部门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海关部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等。可以说,一旦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那就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了。

 

信用修复机制让税收失信者亡羊补牢

 

  近日,来武汉创业的皮先生懊恼地赶到洪山区国税局,向税务人员请求:“快把我从纳税信用‘黑名单’上撤下来吧!”

  原来,皮先生在武汉上大学期间,曾和同学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后来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但却没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皮先生随后去了深圳发展。几年来,由于皮先生没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被录入纳税信用“黑名单”。今年,在深圳事业有成的皮先生准备回武汉成立公司拓展市场,没想到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却被告知因他上了纳税信用“黑名单”,无法正常注册。得知消息后,他在武汉的合伙人为此对他的人品有了疑虑,开始重新考虑是否再与他合作。皮先生在洪山区国税局接受处罚、办妥了所有手续后,看到自己的名字终于不在“黑名单”上,心头的一块石头这才算落了地。

  根据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满足撤出条件的已公布案件,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通知其他参与实施联合惩戒部门。

  “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布,一个重要作用是引导失信纳税人主动纠正错误、修正不良信用记录,进而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说。

  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共有620件偷税和1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当事人主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占已公布案件比例达25.14%;因修复信用入库税款23.35亿元,滞纳金6.46亿元,罚款10.24亿元,合计达40.05亿元。税务部门及时将案件信息从公布栏中予以撤出,同时将相关执行入库情况推送给其他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建议依法撤销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纳税人提供了亡羊补牢、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减小了税收行政成本,实现了征纳双赢。信用修复机制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乃至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不断发展、不断更新、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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