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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开启央地共享新模式

[日期:2019-10-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字体: ]

   日前,国务院发布《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明确了消费税改革的基本内容,消费税改革进入加速推进阶段,开启中央地方共享的新模式。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实践中,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往往集中于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因而消费税能够成为国家引导消费行为、调节消费结构,进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政策工具。消费税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组织财政收入、引导合理消费、矫正负外部性。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今年1至8月,国内消费税收入达10414亿元,同比增长18.5%,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8.89%,在减税降费背景下保持着较强的税收贡献能力和潜力。

  笔者认为,本轮消费税改革将对我国财政产生重要影响。首先,消费税改革的基本目标在于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近期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落实,在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增长乏力的状况。此次改革将消费税收入中的增量部分下划地方,存量部分依然由地方上解中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的财政压力。

  其次,目前,正处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现代税制建设阶段。完善消费税相关制度,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有利于建立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培养地方税源,补充地方财政收入。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治理思维,惯性依赖生产环节获得财政收入,当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宏观经济发生波动时,容易产生财政风险。由消费地分享消费税税源,能够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激励政府改善营商环境、支持消费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从消费税改革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来看,根据消费税基本原理,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是商品出厂价或进口商品到岸价;而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作为计税基础的商品价格还要加上中间环节的利润。因此,后移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有可能单位商品承担更高的消费税额。但是,前端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额转移到了后端零售环节征收,原则上并不会重复性征税,其价格变动的部分即为计征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所发生的变化而影响的税额。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消费税作为间接税,市场的议价能力是一个影响因素,行业是否新增消费税税负,将根据厂商、经销商、消费者的议价能力而定。如果厂商的议价能力很强,经销商的利润空间较小,则无论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还是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其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并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税负增加额较小。但是,如果经销商的议价能力很强,其利润空间较大,则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发生变化将会增加其消费税的税额。

  此外,消费税的税负转嫁能力也是市场各方关注的重点。以白酒为例,高档酒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其需求价格弹性较小,厂商的议价能力较强,能够较容易地将税收成本转移给消费端,导致最终销售价格有可能上涨;而中低档白酒的可替代性较强,厂商的议价能力较弱,为了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则很可能将自身的部分利润转让给经销商和消费者,因此消费者面对的最终销售价格变化不大。

  总而言之,新一轮消费税的改革在调节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引导地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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