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后,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部分人不再需要缴纳个税。那是否会因此被认定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发布《的补充公告》(简称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补充解释。
根据补充公告,购房人自2019年1月起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后,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保缴纳情况,社保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也就是说,个税改革后享受“零个税”的人,可以根据所缴纳的社保认定在京购房资格。
“零个税”月份将审核社保缴纳情况
根据昨日发布的补充公告,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将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具体来说,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大于零的月份正常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购房资格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后某月起按社会保险审核的,后续月份在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的前提下,只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举例来说,非京籍王某月薪1万元,此前在北京工作4年零10个月,他在北京的每月纳税额都大于零,但今年1月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他不再需要缴纳个税,但按时缴纳社保。那么,此前4年零10个月的纳税记录,加上今年1月起每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在京购房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仅涉及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中对于个税执行标准的认定,是根据新个税法所进行的一次人性化调整。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继续有效。
部分在京工作非京籍纳税人“零个税”
根据2017年3月北京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对非京籍家庭购房资格审核的个税认定标准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每月纳税额不得为零。如果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的,不能超过3个月。
新个税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新增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这一政策使许多人享受到减税福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今年1到4月,全国累计有9900万人的工薪所得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其中,也包括部分在京工作的非京籍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