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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解读

[日期:2018-08-08] 来源: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字体: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原文及解读如下: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只有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才可以申请免税资格,即从事国民教育,享受国民待遇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读:明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选择差额计税所需要的合法有效凭证。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解读:明确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经验收合格完成报备、纳入省补充耕地交易指标库,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应属于转让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解读:明确了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在出售时买入价的确认。

    之前的文件只明确了停牌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解读: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的经纪代理性质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原政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第六条是本文件中的重点,该条规定实质上新增了两条税收“优惠”,先让我们看老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改增之后的36号文件明确了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概念和增值税的申报。之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规定自20175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对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安服务的纳税人提供了分别核算可以按照兼营处理的政策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类纳税人的税负。

    而本公告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把生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的情况列入到甲供材的范围,扩大了甲供材的范围。将兼营部分的服务部分适用甲供材的政策进行3%征收率进行简易计税,实际上也是变相减轻纳税人税负。

    涉及到该类业务的纳税人需要注意了,在该文件生效后需要更改相关业务的销售合同中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约定,以免享受不到简易征收政策或产生纠纷。同时该文件强调只是纳税人生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的情况适用,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规定的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不能适用。机器设备是指由金属或其他材料组成,由若干零部件装配起来,在一种或几种动力驱动下,能够完成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

 

   七、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解读:根据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七、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政策相当于对老政策进行了延续。解决了房地产长期项目前期建筑服务未开票的问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5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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