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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日期:2011-06-10]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细化。

  此次细化的包括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两大门类,具体包括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类粮食初加工、水果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麻类初加工、蚕茧初加工和肉类初加工。

  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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