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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石油企业境外从事开采所得税抵免问题

[日期:2011-08-24] 来源:财讯  作者: [字体: ]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通知指出,石油企业可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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