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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打保险中介虚开发票

[日期:2009-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个别保险中介基本没有保险业务收入,但开出的保费发票数字惊人,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严打。”北京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遏制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为的通知》,要求从源头上遏制虚开发票行为,标本兼治。

  近年来,各保监局在查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此类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保险公司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保险中介藉此收取好处是重要原因。

  因此,保监会要求监管机构在检查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违规行为时,要延伸检查涉及的保险公司,查清套取资金去向和用途。要对涉案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一并处理,标准一致。要区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处罚不相称、治标不治本的现象发生。构成犯罪的,应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等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与以往单一检查对象不同,此次是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联动起来一并检查,产生的效应会更加好”,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前不久,保监会在南昌召开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主席助理陈文辉布置了2009年三大工作,第一条就是要求各个保监局切实加强辖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积极探索打击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纵容放任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挪用保费等行为的有效手段和途径等。并将此提升到要重点防控国际金融危机通过中介领域向国内传递的风险的高度。

  “查清套取资金去向和用途,这有一定难度,需要银行部门的配合。好在保险法给予了监管机构这个权利。”天津保监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据悉,对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监会将在行业内通报。保监局在上报保监会审批的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因虚开中介发票的处罚事项请示中,对违法违规对方不予或减轻处罚的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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