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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发布

[日期:2009-02-09]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字体: ]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文件,从对象、时限、申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文件还规定,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非居民企业应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并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并对具体申报细节和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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