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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应代扣代缴税款

[日期:2009-02-06]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字体: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中国居民企业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通知要求,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

  通知指出,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了解QFII在我国从事投资的情况,及时提供税收服务,建立税收管理档案,确保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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