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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日期:2009-04-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8号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9-04-08

实施时间:2009-04-09

  200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40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4月9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21号公告,应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台塑丙烯酸酯(宁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浙江卫星丙烯酸有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齐鲁石化开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丙烯酸酯,包括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和丙烯酸异辛酯,该产品分别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61210、29161220、29161230和29161240',英文名称为Acrylate Esters。
  ('2008年之前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6120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再度发生倾销没有明显的可能性,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09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4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9年4月9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注:按照法律要求,本公告应于2009年4月8日发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08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1年10月10日,应国内产业申请,原外经贸部发布该年度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3年4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号公告,决定对上述国家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为期五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2005年7月4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0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修改。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7年10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77号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8年2月1日,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台塑丙烯酸酯(宁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浙江卫星丙烯酸有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齐鲁石化开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表中国丙烯酸酯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丙烯酸酯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08年4月3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
  (四)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08年4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了上述国家驻华使馆。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8年4月9日,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21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株式会社LG化学(下称LG化学)和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下称BPC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及国内申请人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4)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
  (5)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6)披露
  2009年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调查机关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限内,国内产业和马来西亚BPC公司对披露进行了评论,但均未发表新的实质性的意见。
  2.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2)应诉登记
  2008年4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韩国LG化学,马来西亚巴BPC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的申请。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8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江苏裕廊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台塑丙烯酸酯(宁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浙江卫星丙烯酸有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齐鲁石化开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以及韩国LG化学和马来西亚BPC公司递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5)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
  (6)听证会
  调查机关给予利害关系方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7)实地核查
  2008年10月至12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8)信息披露
  2009年3月4日,调查机关根据《 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五条及《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及各利害关系方递交的书面意见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分析,在裁决时给予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丙烯酸酯,包括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和丙烯酸异辛酯,该产品分别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61210、29161220、29161230和2916124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Acrylate Esters。
  ('2008年之前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61200。)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丙烯酸酯在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均是相同的,具有可比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和中国国内生产的丙烯酸酯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同类产品。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国内生产的产品在基本的物理特性、化学性质上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产品规格、外观及包装方面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相似。
  2.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基本相同。
  3.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均是由原料丙烯酸和相应的醇类(甲、乙、丁、辛醇)在离子交换树脂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生成丙烯酸酯类(甲、乙、丁、辛酯)。酯化反应产物经过分离、精制后,得到丙烯酸酯产品(甲、乙、丁、辛酯)。其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产品质量相同或相近。
  4.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均为有机化工原料。以其制得的高聚合物均具有优良的耐候、耐紫外光、耐热和耐水等独特的性能,在各种化学品的改良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均可应用于涂料、粘合剂、皮革、化纤、造纸、印刷等行业。
  5.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等形式,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南等地。
  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的物理特性、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申请期终复审的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期内上述企业丙烯酸酯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韩国
  LG化学应诉并提交了倾销答卷。LG化学主张其为韩国唯一丙烯酸酯生产商,根据现有证据,调查机关采信了这一主张。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LG化学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占中国海关统计的同期韩国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数量的绝大部分。调查机关认为,其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情况可以代表同期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情况。
  1.正常价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调查机关在审查LG化学答卷和补充答卷的基础上,决定以LG化学报告的韩国国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调查机关在审查LG化学答卷和补充答卷的基础上,对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以LG化学报告的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直接销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以LG化学报告的实际对中国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及比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调查机关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
  调查机关在LG化学答卷和补充答卷的基础上,审查了LG化学关于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的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对出口退税、报关费用、包装费用、内陆运输费用等项目的调整进行了重新核算并作了相应的调整。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CIF价格,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LG化学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LG化学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不存在倾销。
  马来西亚
  BPC公司应诉并提交了倾销答卷。BPC公司主张其为马来西亚唯一丙烯酸酯生产商,根据现有证据,调查机关采信了这一主张。经审查,BPC公司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占中国海关统计的同期马来西亚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数量的大部分。调查机关认为,其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情况可以代表同期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的情况。
  1.正常价值
  经审查BPC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BPC公司部分国内销售直接销售给国内关联客户,且关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调查机关认定该部分关联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调查机关以BPC公司报告的排除关联方交易后的国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调查机关在审查BPC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的基础上,对通过中国境内关联进口商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交易,决定以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通过中国境内关联进口商转售给关联用户的交易,决定以中国境内关联进口商转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替代进行认定。
  3.调整及比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调查机关在审查BPC公司答卷的基础上,接受了BPC公司关于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等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调整的主张,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关于BPC公司主张信用费用不应作为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将信用费用作为调整项目,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BPC公司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新加坡
  由于没有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新加坡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新加坡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新加坡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印度尼西亚
  由于没有印度尼西亚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印度尼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印度尼西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韩国
  前述调查表明,LG化学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情况可以代表同期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情况。由于倾销调查期内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不存在倾销,调查调查机关以LG化学和复审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通过对韩国丙烯酸酯出口能力、对中国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审查韩国丙烯酸酯倾销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出口不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闲置产能和库存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2003年以来,韩国的丙烯酸酯产能未发生变化,也未发现韩国未来三年有增产扩产计划,产能在未来一段时期将保持稳定,产量自2003年以来整体呈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增加了9%,产能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维持在91%-101%,闲置产能和库存量较小,自2003年以来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自2003年以来,韩国国内丙烯酸酯消费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内较2003年增加了6%,部分消化了其增加的产量。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自2003年以来,韩国丙烯酸酯对国际市场的出口呈增长态势,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增长25.4%。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基本维持在44%以上,近两年出口比例超过50%,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
  上述调查表明,2003年以来,韩国丙烯酸酯产能稳定,产能利用率一直较高,没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和库存,其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国内市场消费稳步增长消化了部分增加的产量,其丙烯酸酯出口能力大幅增加没有明显的可能性。
  3.对中国出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自2003年以来,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倾销调查期对中国出口较2003年下降了23.5%,与韩国丙烯酸酯整体出口的增长趋势相反。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价格呈增长趋势,倾销调查期内较2003年增长了42.62%。
  随着对中国丙烯酸酯出口量的下降,韩国对中国的丙烯酸酯出口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维持在16%-29%,并未随着中国丙烯酸酯市场消费量的大幅增长而增加,在华市场份额从2003年的8%下降至倾销调查期的3%。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韩国海关统计,2003年以来,韩国丙烯酸酯向第三国(地区)出口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04、2005、2006年及倾销调查期分别较2003年分别增加了4.6%、27.9%、46.5%和58.1%。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韩国海关统计,倾销调查期内,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的平均FOB价格为1555美元/吨,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平均FOB价格为1756美元/吨,高出对中国出口平均FOB价格12.9%,说明第三国(地区)市场相对于中国市场更具有价格上的吸引力。
  上述调查表明,2003年以来,在韩国丙烯酸酯产能不变,产能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的情况下,韩国对第三国(地区)出口增加,表明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减少的数量部分转移至第三国(地区)市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从价格因素考虑,韩国丙烯酸酯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转向中国市场的没有明显的可能性。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已不存在倾销;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韩国丙烯酸酯的产能保持稳定,产量呈增长趋势,国内市场消费量和对外出口的共同增长消化了所增长的产量;产能利用率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闲置产能和库存较小;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量减价升,但仍保持在一定的数量水平;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增加较大,且出口价格高于对中国出口价格,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其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数量以倾销价格大幅度转向中国市场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如果终止对韩国的反倾销措施,韩国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再度发生倾销没有明显的可能性。
  马来西亚
  前述调查表明,BPC公司对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情况可以代表同期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情况。调查机关决定以BPC公司和复审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通过对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审查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马来西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库存和闲置产能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自2003年以来,马来西亚丙烯酸酯的产能呈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增长了6.3%。其产量自2003年以来呈增长态势,年均增长1.6%,产能利用率保持在81.3%-94.1%。同时,其库存和闲置产能较大,倾销调查期内,其闲置产能和库存占到产能的24.7%。
  (2)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消费情况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2003年以来,世界市场丙烯酸酯消费量逐年增长,从2003年的251.2万吨增长到倾销调查期的318万吨,年平均增长率为6.1%。同期,马来西亚国内市场丙烯酸酯的消费量呈下降趋势,2006年和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分别下降32.8%和8.9%,占马来西亚产能的比例也从2003年的41.9%下降到调查期的35.9%。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现有材料和数据,自2003年以来,马来西亚丙烯酸酯的出口整体呈上升趋势,虽然倾销调查期的出口受设备大修的影响,较2003年下降了11.8%,但出口数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保持在56.0%-72.8%。表明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
  上述调查表明,2003年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马来西亚丙烯酸酯的产能产量均有一定程度增加,国内丙烯酸酯消费量呈下降趋势,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闲置产能和库存较大,最高时占中国同期表观消费量的7.85%,如果其闲置产能和库存得到释放和消化,其出口能力还可能进一步增加。
  3.对中国出口情况
  2003年以来,中国丙烯酸酯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倾销调查期较2003年增长达72.6%。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数量为4.5万吨,受反倾销措施制约,其对中国出口量呈大幅度下降趋势,同2003年相比,调查期出口量降至2.2万吨,降幅为48.9%。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在华市场份额明显下降,从2003年的10%下降到倾销调查期的2.9%。
  2005年1月,巴斯夫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合资设立的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在中国投产丙烯酸酯。虽然该公司丙烯酸酯产品主要满足中国国内市场的需求,但只生产被调查产品四个型号中的两个型号,无法完全替代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出口。马来西亚海关统计数据表明,中国仍是马来西亚丙烯酸酯重要的出口市场。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倾销调查期内,马来西亚还同时向除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出口丙烯酸酯,其中大部分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说明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存在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现象。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其向中国的出口中。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马来西亚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马来西亚丙烯酸酯产能呈增长趋势。同时,马来西亚国内丙烯酸酯消费呈下降趋势,导致其出口依赖程度居高不下,如果释放其库存和闲置产能,其出口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受反倾销措施制约,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幅度下降。虽然巴斯夫集团在中国投资设厂生产部分型号的丙烯酸酯,但由于该企业生产丙烯酸酯型号的局限性,不能完全替代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出口;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存在大量低于其国内正常贸易价格情况,表明低价出口是其一种销售策略。因此,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很可能继续发生。
  新加坡
  由于没有新加坡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新加坡的丙烯酸酯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新加坡丙烯酸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 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新加坡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0%-49%。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复审调查期,新加坡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新加坡丙烯酸酯的产能、产量呈上升趋势。产能从2003年的6万吨增加到调查期的8.2万吨,增长2.2万吨,增长幅度为36.67%,产量从2003年的5.7万吨增加到调查期的7.0万吨,增长1.3万吨,增长幅度为22.81%。自2006年新加坡产能扩大以来,其产能利用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2)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自2003年以来,世界丙烯酸酯消费量逐年增长,年平均增长率为6.1%,而同期新加坡国内市场丙烯酸酯的消费量无大的变化,从 2003年的2.8万吨增加到调查期的3.0万吨,年平均增长幅度为1.7%。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新加坡出口总量占总产量比例2003年至2007年平均为43.6%,2004年甚至高达65.5%,说明新加坡丙烯酸酯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而2003年至2007年新加坡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量占其同期总出口量的比例平均达到48.4%,2004年更是高达79.1%。
  3.对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受反倾销措施制约,新加坡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3年新加坡对中国出口数量为2.27万吨,2004年上升为3.11万吨,调查期降为265吨。同时,其对中国出口数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也呈下降趋势,2003年为10.8%,调查期下滑至0.3%,下降幅度达97%。
  原反倾销措施实施后,新加坡丙烯酸酯对华平均出口价格并未出现明显上涨,调查期反而明显下降。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内新加坡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新加坡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新加坡丙烯酸酯的生产商、出口商还同时向除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丙烯酸酯,占同期其丙烯酸酯对外总出口量的83%左右,说明新加坡丙烯酸酯存在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现象。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其向中国的出口中。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倾销调查期内,新加坡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新加坡丙烯酸酯在倾销调查期几乎停止了对中国出口。新加坡丙烯酸酯生产商扩大产能后,出口能力得到增强。新加坡国内市场消费增长缓慢造成其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居高不下,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况会发生变化。同时,新加坡丙烯酸酯出口量的变动趋势显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其出口量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库存量大幅上升。此外,新加坡大量低价向第三国(地区)出口丙烯酸酯,说明寻求国外市场的需要非常强烈,中国丙烯酸酯的需求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能以低价加大对中国出口的力度。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新加坡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很可能继续发生。
  印度尼西亚
  由于没有印度尼西亚生产商、出口商应诉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调查分析,对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24%。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复审调查期,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的产能没有发生变化,产量呈下降趋势。产量从2003年的9.5万吨减少到调查期的7.5万吨,减少2万吨,减少幅度为21.05%。自2006年以来,其产能利用率降幅较大,倾销调查期下降至75%。
  (2)印度尼西亚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世界丙烯酸酯消费量逐年增长,年平均增长率为6.1%,而同期印度尼西亚国内市场丙烯酸酯的消费量基本保持稳定,从 2003年的6.8万吨增加到调查期的7.1万吨,年平均增长幅度为1.1%,2006年甚至出现了下降。印度尼西亚国内市场消费增长缓慢导致丙烯酸酯生产商只有依赖国外市场才能维持较高的开工率。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印度尼西亚总出口量占总产量比例2003年至2007年平均为40.5%,显示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3.对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受反倾销措施制约,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3年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数量为1.97万吨, 调查期下降至0.2万吨。同时,其对中国出口数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也呈下降趋势,2003年约为9.3%,调查期下滑至2.3%,下降幅度达89.7%。原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平均出口价格有所上涨,倾销调查结果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印度尼西亚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的生产商、出口商还同时向除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丙烯酸酯,占同期其丙烯酸酯对外总出口量的91.61%,说明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存在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现象。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其向中国的出口中。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倾销调查期内,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受反倾销措施的制约,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大幅下降。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生产商自2006年以来产能利用率出现大幅下滑,印度尼西亚国内市场消费增长缓慢造成其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出口依赖程度居高不下。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情况会发生变化。同时,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出口量的变动趋势显示,其出口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的出口市场前景并不乐观。此外,印度尼西亚大量低价向第三国(地区)出口丙烯酸酯,说明其寻求国外市场的需要非常强烈。中国丙烯酸酯的需求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其可能以低价加大对中国出口的力度。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很可能继续发生。
  (三)倾销调查结论
  如果终止对韩国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再度发生倾销没有明显的可能性;如果终止对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恢复情况
  在原审裁定中,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比例较大,价格较低,严重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的合理增长,导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税前利润和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失业率上升,人均年工资增幅下降,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国内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本裁定所采用的产业的相关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均由国内申请企业提供。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相关的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如下:
  1.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表观消费量持续稳定增长。2003年至2007年表观消费量分别约为44.63万吨、46.41万吨、52.83万吨、64.8万吨和76.97万吨。2004年至2007年与上年相比增幅分别为4%、13.82%、22.66%和18.78%,年均增幅14.6%。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能力持续增长。在国内丙烯酸酯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丙烯酸酯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迅速提高。调查期内,国内生产企业产能增长率除2003年和2004年低于全国表观消费量增长率外,其他年份均高于全国表观消费量增长率。2003年至2007年,产能分别为21.92万吨、22.62万吨、29.22万吨、65.22万吨、83.72万吨;2004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19%、29.18%、123.2%和28.37%,年均增幅为39.8%。
  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量逐年增长。2003年至2007年,产量分别为25.34万吨、25.4万吨、31.7万吨、44.45万吨、61.08万吨;2004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0.26%、24.8%、40.22%和37.41%,年均增幅为24.61%。
  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03年至2007年,开工率分别为:115.58%、112.3%、108.49%、68.15%和72.96%;2004年至2007年开工率分别比上年下降2.84个百分点、3.39个百分点、37.18个百分点和增长7.05个百分点。
  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销量呈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国内同类产品销量分别为24.71万吨、24.92万吨、30.43万吨、43.82万吨、59.15万吨;2004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0.87%、22.08%、44.02%和34.97%,年均增幅为24.38%。
  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先降后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分别为55.37%、53.7%、55.39%、64.54%、72.09%;2004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下降3.01个百分点、上升3.15、16. 51、11.69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年均增长6.82个百分点。
  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期末库存呈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分别为0.68万吨、0.77万吨、1.09万吨、1.55万吨、3.23万吨,2004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2.49%、42.13%、41.67%和108.16%。
  8.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销售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国内产业同类价格分别为10286.49元/吨、14055.31元/吨、13639.54元/吨、11519.56元/吨、12059.04元/吨;其中2004年与2003年相比上升36.64%,2005年、2006年价格出现回落,与上年相比下降2.96、15.54个百分点, 2007年与上年相比又出现回升,增幅为4.68%。
  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呈增长趋势。2003年至2007年分别为:254178.4万元、350322.89万元、416324.21万元、503400.1万元和711691.01万元,2004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7.83%、18.84%、20.92%和41.38%,年均增幅为29.36%。
  1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呈先升后降趋势。2003年至2007年税前利润分别为:41784.72万元、92332.99万元、59486.9万元、-8058.86万元和-19280.14万元;其中2004年与2003年相比大幅回升120.97%并达到调查期内的最高水平。由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从2005年以来逐年缩小,2005年至200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出现下降,其中部分企业2006年以来出现亏损。
  1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变化趋势与税前利润相同,呈先升后降趋势。2003年和2004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9.81%和45.02%。但2005年投资收益水平开始下降,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5.53%、-1.97%和-3.41%。
  1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7年分别为:783人、799人、851人、1133人、1398人,2004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04%、6.51%、33.14%和23.39%,年均增幅为15.59%。
  1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人均工资总体呈增长趋势。2003年至2007年人均年工资分别为4.34万元、4.62万元、4.84万元、4.92万元、4.82万元。2004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增长6.66%、4.7%、1.57%和下降2.1%。调查期年均增幅为2.66 %。
  14.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3年至2007年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15756.48万元、101659.72万元、47492.36万元、-8123.73万元和-9086.46万元,其中2006年、2007年的现金净流量由前几年的净流入转变为净流出。
  1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总体呈增长趋势。2003年至2007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人均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23.56吨、317.92吨、372.51吨、392.32吨、436.91吨;2004年至2007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74%、增长17.17%、5.32%和11.36%,年均增幅为7.8%。
  上述证据证实,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调查产品以倾销价格进口的不公平行为,改善了国内市场环境,为国内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契机。
  同期,国内丙烯酸酯消费市场表观消费量的持续增长,也促进了国内丙烯酸酯产业的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销情况趋于好转,生产经营状况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扩大,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增加,市场占有率、人均工资以及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在调查期的前期也大幅回升,开工率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处于较高水平。
  但从2005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总体呈下滑趋势并处于较低水平,其中2005年、2006年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了2.96%和15.54%,2007年与上年相比虽有小幅回升,但与2004年的价格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税前利润从2005年以来呈下降趋势,到2006年部分企业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也相应回落。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也呈下降趋势,并由2006年以前的净流入转变为净流出。
  上述情况表明,调查期内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总体得到了初步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在调查期的后期,生产企业部分指标出现不利趋势,国内产业仍然很脆弱,极易受到不公平进口产品的冲击和损害。
  (二)国内市场分析
  1.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
  中国国内对丙烯酸酯的需求量,与全球其它主要丙烯酸酯消费市场需求低迷不同,从原审调查以来,我国国内市场丙烯酸酯表观消费量持续大幅度增长。在原审调查期内,随着国内涂料、皮革、粘合剂、化纤和纺织等相关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内对丙烯酸酯的需求大幅上升。2000年国内对丙烯酸酯的需求量比1998年增长71.19%,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同期增长29.58%。在复审调查期内,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丙烯酸酯下游产品的不断拓宽和我国具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农村市场,使我国已成为全球丙烯酸酯需求增长速度,且需求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预计未来几年国内丙烯酸酯需求仍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
  据中国化工学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中国丙烯酸酯表观消费量年均增幅为13%左右, 2007年比2006年的增幅接近19%。而且,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下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对丙烯酸酯的需求在未来几年内仍将继续保持10%左右的增长势头。预计到2010年,国内消费量将达到116万吨左右。
  同期,我国丙烯酸酯的消费量占全球丙烯酸酯消费量的比例也将持续上升,预计到2010年将上升到30%以上,接近全球丙烯酸酯总消费量的1/3左右,届时我国将成为全球丙烯酸酯需求量最大的市场。
  2.国内同类产品供应量
  近年来,随着国内丙烯酸酯市场需求的快速发展,国内新建和扩建了一批丙烯酸酯生产装置,国内丙烯酸酯产能大幅增长。由于丙烯酸酯产能的释放具有阶段式发展的特点,与消费量的渐进式发展不完全同步,导致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
  据中国化工学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06年,国内同类产品的产能达到了70万吨左右,首次超过了国内表观消费量。2007年国内同类产品的产能进一步增加到85万吨左右,国内表观消费量约为77万吨左右,国内丙烯酸酯产能相对于国内市场需求已经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
  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下游新领域的不断拓展,预计到2010年,国内表观消费量将达到116万吨左右,而同期产能为120万吨,届时国内丙烯酸酯的供需将基本平衡。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丙烯酸酯全国总进口数量以及来自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数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至2007年,国内总进口量分别为21.11万吨、24.22万吨、18.64万吨、12.32万吨和8.87万吨。其中,来自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量2003年至2007年分别为8.74万吨、11.36万吨、7.4万吨、4.16万吨和2.39万吨;占同期我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1.39%、46.93%、39.7%、33.74%、26.89%。
  马来西亚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至2007年,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对华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3年为45005.46吨,2004年大幅增加至64169.39吨,2005年至2007年分别降为44046.94吨、32986.42吨和21564.70吨。2003年至2007年,其丙烯酸酯的进口量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1.32%、26.50%、23.63%、26.77%和24.31%,总体呈上升趋势。
  1.产能、产量和国内消费。根据现有材料和证据,在调查期内,马来西亚国内产能呈增长趋势,消费量呈下降趋势。其国内消费量在2003年至2007年分别占其产能的41.88%、30.95%、39.29%、26.47%、35.88%。产能在调查期存在严重过剩的情况。
  2.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现有数据显示,在调查期内,马来西亚出口量占其产能比例分别为53.19%、65.12%、52.68%、57.18%、44.06%,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在2003至2007年分别为65.61%、72.84%、62.02%、60.83%、56.02%。
  由此可以看出,马来西亚是丙烯酸酯的出口依赖国,出口市场对其有较强的吸引力,其过剩产能需要通过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具有较大的出口能力。
  3.出口价格。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以外第三国(地区)出口丙烯酸酯中,大部分出口价格低于其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
  4.在上述三国对华出口中所占比例。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至2007年,马来西亚丙烯酸酯向中国的出口数量,占三国向中国出口合计总量的51.52%、56.49%、59.53%、79.33%、90.41%。
  新加坡、印度尼西亚
  由于没有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生产商、出口商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获得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导致中国国内产业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信息是已获得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新加坡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至2007年,新加坡丙烯酸酯进口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3年为22688.26吨,2004年增加至31095.98吨,2005年至2007年分别降为17786.45吨、6904.63吨和264.70吨。2003年至2007年,新加坡丙烯酸酯进口量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0.75%、12.84%、9.54%、5.60%和0.30%,总体呈下降趋势。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内,新加坡丙烯酸酯占我国的市场份额明显下降,由2003年的5.08%下降到2007年的0.03%。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新加坡具有较大的丙烯酸酯生产能力,其产能从2003年的6万吨/年增加到2006年的8.2万吨/年,增幅为36.67%。相对其较大的产能,新加坡丙烯酸酯的国内消费严重不足,须依赖出口的产能从2003年的3.2万吨增加到2007年的5.2万吨,增长了近63%,产能严重过剩,2007年新加坡丙烯酸酯63%左右的生产能力需要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出口能力较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新加坡海关的数据,新加坡丙烯酸酯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2003年至2007年其总出口量占总产量的年平均比例为44%左右,2004年甚至高达近66%。而同期对中国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平均达到48.41%,2004年更是高达近80%,中国是新加坡丙烯酸酯对外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
  2.印度尼西亚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至2007年,印度尼西亚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分别为19665.68吨、18324.69吨、12154.99吨、1687.74吨和2022.03吨,总体呈下降趋势。2003年至2007年,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量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为9.32%、7.57%、6.52%、1.37%和2.28%,总体呈下降趋势。
  受反倾销措施制约,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在华市场份额明显下降,由2003年的4.41%下降到2007年的0.26%。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据和信息显示,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须依赖出口的产能保持在3万吨/年左右,约占其年产能的30%左右,即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30%左右的过剩产能需要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印度尼西亚海关的数据,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2003年至2007年其出口量占产量的年平均比例为40.5%。而2003年至2005年,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量占其同期总出口量的平均比例在20%以上,2003年的比例甚至接近30%,中国是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对外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
  上述事实表明,三国是丙烯酸酯的出口依赖国,其出口量在其他出口市场之间的转移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原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大部分转向了其他市场。
  由于全球丙烯酸酯市场将长期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情况下,全球其它主要丙烯酸酯消费市场需求将进一步低迷甚至萎缩,中国作为丙烯酸酯最大的消费市场,对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有较强的吸引力,三国为了消化其过剩产能,有进入我国市场的动机。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三国的生产商有可能将其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转移到中国。需求增长迅速且距离邻近的中国市场很可能成为三国丙烯酸酯生产商进一步关注的重要市场,其丙烯酸酯对我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量增加。
  在原审案件中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对我国存在低价出口的历史且数量较大。复审调查显示,调查期内三国对华出口仍存在倾销。
  上述相关事实表明,中国市场可能成为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转移其过剩产能的重要市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三国丙烯酸酯向中国的低价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的增加。
  由于三国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而且与中国邻近,运距短,运输成本低,交货期也短,因此,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国市场是三国作为对外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
  此外,调查期内三国对我国的出口数量还保持了一定的数量和规模,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中国市场将可能继续成为三国转移其过剩产能的重要市场,其丙烯酸酯对我国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四)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在措施实施前后关联度的变化。
  1.被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至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1037.97美元/吨、1432.59美元/吨、1589.53美元/吨、1378.65美元/吨和1597.78美元/吨,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04年比2003年上涨38.02%,2005年比2004年上涨11.65%,2006年比2005年下降13.81%,2007年比2006年上涨15.89%。同期,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从2003年的27.28%下降到2007年的6.45%。
  上述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4年,被调查产品的平均出口完税价格比同期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低,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上升。而2005年至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平均出口完税价格比同期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内销价格高,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下降。可见,随着被调查产品的平均出口完税价格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迅速下降。
  由此可见,被调查产品的平均出口完税价格、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与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之间存在着反向变动关系,即当被调查产品的平均出口完税价格低于同期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时,则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上升;反之,当被调查产品的平均出口完税价格高于同期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时,则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下降。
  以上说明,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质量等方面相同的情况下,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要想扩大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很有可能通过降低价格的方式来实现。
  另外,三国对我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在原审调查期内就存在压制,因此,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存在大幅下降的可能性。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2003年至2007年,国内同类产品平均内销价格分别为10286元/吨、14055元/吨、13640元/吨、11520元/吨和12059元/吨。2004年与2003年相比上涨36.64%,2005年比2004年下降2.96%,2006年比2005年下降15.33%,2007年与上年相比虽有小幅回升,但与2004年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2005年以来,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
  与此同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总体在上升,平均销售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从2005年开始逐年缩小,国内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等在2005年以来出现下降趋势。这说明目前中国国内产业仍然很脆弱。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设备都得到长足发展,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都得到提升。在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规格、产品质量、用途等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如果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没有特别的优势,只能通过降价销售取得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而且,2006年以来,国内市场已经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局面,在巨大的市场压力下,国内产业竞争将十分激烈,生产企业对市场价格变化反应敏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为取得已失去的市场份额,不仅所有的降价空间都可能转变为实际的价格下降,甚至有可能以更低的价格抢占中国市场。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国内同类产品将可能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打压,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性。
  (五)未来产业状况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利用有利时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产能的新建和扩大、生产工艺的改造、产品的开发和技术的升级,开发研制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与采取措施之前相比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生产能力扩大,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增加,市场占有率、人均工资以及劳动生产率呈上升趋势。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在调查期的前期也大幅回升,开工率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也处于较高水平。
  但是,2005年以来,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滑趋势并处于较低水平,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以及现金净流量等均呈下降趋势。国内产业表现为仍然很脆弱,极易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
  从2006年开始,国内市场产能相对于需求已经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据中国精细化工协会统计,2007年国内产能已达到83.72万吨,而同期国内市场表观消费量为76.97万吨,随着国内市场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
  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从三国进口的丙烯酸酯有可能大量增加,届时,将会加剧国内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局面。
  如果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很可能引起国内市场价格下降,从而导致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减少,利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由于国内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变化反应敏感,容易受到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很有可能再度发生,其对我国的出口数量很可能大量增加,将会对我国日趋激烈的国内市场带来冲击和负面影响。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将可能大幅下降,对中国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将会产生压制或者抑制,届时国内同类产品将受被调查产品的打压,价格将会进一步下滑,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和市场价格也将大幅下降,产销状况将会进一步恶化,亏损可能进一步加剧。
  如果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效益继续下滑,这将会给国内产业大量投资的回收带来负面影响,并对企业还贷和进一步的投资形成阻碍,不仅会影响企业进一步的发展,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国内部分企业停产或倒闭。
  (六)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1.得益于反倾销措施的作用,与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的损害状况相比,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得到了初步恢复和发展。
  2.2005年以来国内产业状况出现的不利趋势表明,国内产业仍然很脆弱。国内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变化反应敏感,在国内市场已经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处于成长期的国内产业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3.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须依赖出口的产能较大,具有较大的出口能力。三国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而中国是三国丙烯酸酯对外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全球丙烯酸酯市场将会长期供大于求,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情况下,全球其它主要丙烯酸酯消费市场需求将进一步低迷甚至萎缩,需求增长迅速且发展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对于三国来说将更具有吸引力。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八、复审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调查机关裁定如下: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出口再度发生倾销没有明显的可能性,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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