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3-10
实施时间:2009-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中央项目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和其他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组织、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专用账户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其他由地方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及专用账户设在财政厅(局)的赠款项目的出国(境)计划审批工作。各中央项目办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出国(境)计划汇总上报工作。
审批出国(境)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对因公出国(境)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及人员构成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坚决禁止与项目无关的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三、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
根据中央关于“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团组数和人数”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要严格控制并大力压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团组及出国(境)人员数量。出国(境)考察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抵离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跨洲考察。
各单位要对2009年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因公出国(境)费用进行认真审核,不得挪用贷(赠)款项目资金以外的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