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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2-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财驻厦监[2009]1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02-20

实施时间:2009-02-20

在厦各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文件精神,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理顺工作程序,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办负责对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同)进行资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实施财务信息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
  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2、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会计报表。
  我办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参与监督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改进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2、总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
  (二)督促政策性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务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对财务制度、财务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按比例控制的费用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对呆、坏账损失按规定权限进行检查;对申报的非常损失进行调查核实和签署意见。
  政策性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2、总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
  (三)监督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及余额变动情况,不定期检查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范围计提及使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2、每年7月31日前及1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及上年度呆账准备提取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办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包括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上述材料应附文字说明,主要介绍呆账准备提取的总体情况、变化情况以及主要原因。
  (四)定期检查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呆账核销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应核销而隐瞒不报的呆账、责任是否认定及处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该机构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制度等;2、每年7月31日前及1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及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呆账核销资产情况、核销原因说明、呆账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相关部门的审批情况等。
  (五)根据需要适时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以及非信贷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手续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妥善、抵债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制定或自行制定的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每年7月31日前及1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及上年度抵债资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抵债资产项目明细及账面价值、新增抵债资产收取的原因说明、抵债资产的保管情况、处置抵债资产的情况等;3、拟处置的抵债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应提前一个月报我办,并接受处置监督。
  (六)根据需要对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厦分支机构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
  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总行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减免表外欠息管理办法;2、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减免表外欠息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减免表外欠息总体情况、明细金额、逐笔说明减免的原因等。
  二、我办协助办理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确认金融企业投资实体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核发产权登记证,统计、汇总、分析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出资行为,检查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国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应当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向我办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已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的金融企业投资实体,如果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或注销事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办申请办理有关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办提交以下资料:投资实体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等资料。
  三、切实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做好财政金融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一)密切关注和掌握在厦各金融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情况,纠正金融企业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政策的行为,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本地区金融运行情况,从改善和加强金融财务、资产监管,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角度出发,对重点问题进行检查、调查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厦各金融企业应积极配合我办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
  (一)根据我办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如实提供我办监督管理所需要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业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或阻挠我办的监督和检查。
  (三)协助提供我办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所需的相关金融信息和有关资料。
  为便于工作联系,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与我办联系,负责报送资料等工作。如联系人变动,应及时告知我办金融监管处。(联系人:叶良艺    联系电话:5310996)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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