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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日期:2008-12-3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

发文部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8-12-31

实施时间:2009-01-01

  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关于将羟亚胺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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