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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8-11-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会员单位及债券业务相关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现就本所债券回购标准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可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资质标准。对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办理质押式回购:
  1.债券发行人必须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
  2.债券必须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
  3.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为AA(含)级以上;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特定债券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可做回购质押券一览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可做回购质押券一览表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 111015 01三峡10
2 111016 01广核债
3 111018 02电网15
4 111019 02广核债
5 111020 03华能1
6 111021 03华能2
7 111022 04首旅债
8 111023 03中铁债
9 111024 04华电1
10 111025 04华电2
11 111026 05粤交通
12 111027 03石油债
13 111028 05神华债
14 111029 06豫投债
15 111030 05泰达债
16 111031 06鄂能债
17 111032 06鲁能债
18 111033 06铁道01
19 111034 06铁道07
20 111035 06节能债
21 111036 07中关村
22 111037 08昆建债
23 111038 08西基投
24 111039 08奈伦债
25 111043 08湘有色
26 112001 08粤电债
27 112002 08中联债
28 112004 08中粮债
29 112005 08万科G1
30 112006 08万科G2
31 115001 钢钒债1
32 115003 中兴债1

截止2008年11月21日

备注:除上述品种外,本所上市国债均可作为回购质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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